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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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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财综〔2021〕51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稳步推行电子票据,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工作中,财政部门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提供免费的数据接口和联调测试支持。我市各级财政部门不推荐、指定特定软硬件,不收取或指定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的营销活动,不推荐、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三、用票单位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工作中所涉及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四、全市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暨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供用票单位免费使用。各级用票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资金浪费。

五、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开具、传输。用票单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电子票据并经核准发放后,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在线方式或对接方式开具电子票据。

六、选择在线方式的用票单位,可通过非税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各类电子票据。其中,通过非税票据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用票单位,应在系统中备案单位印章后,通过非税票据系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经代理银行收款成功,由非税票据系统根据缴款通知书信息,代用票单位自动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七、选择对接方式的用票单位,需按照《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规定的数据规范和报文规范,将自有业务系统与非税票据系统对接后,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用票单位端系统开发改造及软硬件采购、网络租用等费用由用票单位自行承担。

八、用票单位应及时通过纸质告知单、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子票据专用App等方式,将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或电子票据信息,以及电子票据取得方式一并发送交款人。电子票据信息中应至少包含交款人、电子票据代码、电子票据号码、校验码等内容。

九、交款人需要纸质票据的,用票单位应提供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服务。交款人遗失电子票据的,用票单位应提供查询服务,协助交款人重新获取电子票据信息。

十、交款人可通过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index.html),凭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或电子票据信息查验电子票据真伪,打印、下载电子票据版式文件。

十一、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优化票据业务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和注意事项,同时应将本通知及财网信办〔2020〕1号文件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非税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本通知。

十二、各相关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加强对电子票据数据信息的安全保护,保障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

十三、电子票据是合法有效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报销入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